【签约声明】

本协议缔约方为贸互达用户(下称“甲方”或“您”)与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互达”)。请您仔细审阅本协议的全部组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基本信息、联系信息、资料信息及本协议全部声明及条款),并充分理解全部内容含义(特别是加粗的内容);一旦您点击“确认”或实际已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即表明您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都审核无误、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即在您与贸互达之间订立。

您理解并同意,因业务运营需要贸互达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单方面的补充和(或)变更,并以在贸互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或更新资料、录入产品信息、录入开票人信息、签署《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电子邮件及线上委托贸互达进行协议中列明的各项服务等,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向贸互达提交协议终止申请。

【协议条款】

鉴于 甲方是一家有外贸综合服务需求的生产企业及/或此类生产企业的受托人,乙方是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旗下一家提供货物代理出口报关、物流、信保、垫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货物出口提供相关服务订立此协议(又称外贸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 确认及授权

1.1 甲方确认其拥有协议中所述贸互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ID)之使用权,用于登录贸互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及购买贸互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或乙方的各项服务。甲方将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上述账号(及其密码),并明确同意通过上述账号进行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信息资料、网上点击同意各类规则协议、网上续签合同、或购买各类贸互达的服务、相关财务结算等)均应被视为甲方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理解并同意,其所有和甲方业务有关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商品数据、合作方数据、客户数据、财务数据等等,都归于该账号管理。甲方在其营业执照注册号下拥有多个供应商会员账号(ID)且通过或有意通过前述多个ID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时,甲方确认并同意:甲方的多个 ID之间共享产品信息和开票人信息,但不共享出口服务订单信息及境外买家信息;当甲方的其中一个或多个ID获得了甲方的结算授权联系人的授权后,获得授权的ID共享甲方的所有财务结算信息及外汇款项信息。

1.2 甲方确认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上录入的甲方“联系人”作为本协议约定服务的指定联系人,其意思表示将代表甲方的意思表示,甲方承担此授权联系人意思表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结算事项的确认、中止/终止具体服务订单和/或本协议。甲方授权联系人变更或增加的,甲方应另行书面通知或邮件通知乙方并出具相关授权证明,或以其他乙方许可的方式变更该联系人信息。

1.3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贸互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网站规则、贸互达相关规则、和/或为本协议服务目的,将各类业务联系信息和/或订单确认信息等发送到甲方指定“电子邮箱”,该电子邮箱指甲方在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上注册时使用的邮箱。甲方通过此电子邮箱接受或确认的一切事项,代表甲方的意愿,甲方应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1.4 甲方授权乙方为审核和/或为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之目的,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信息及资料。

1.5 甲方同意,乙方提供服务以甲方资质和产品等通过乙方审核为前提,审核未通过的,则乙方有权中止、终止相关服务或解除本协议。

1.6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自身运营等原因调整外贸出口报关、物流、信保、垫资、收结汇、退税等各服务环节的收费标准及业务规则。当乙方的各服务环节收费标准或业务规则调整时,乙方可通过采用贸互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网站公告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发布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此后甲方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接受乙方的调整。

1.7 甲方同意,为提升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乙方可单方决定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出口服务项目及该项目的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关联公司,具体服务提供方及出口服务项目以《出口订单服务确认函》为准或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公告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转让应于上述确认函、通知中列明的日期或通知当日生效。转让后,由实际的服务提供方依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实际的服务提供方就转让后的具体出口服务项目另行签署协议的,依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未尽事宜,依本协议约定。

二 乙方服务项目

2.1 甲方独立负责出口产品的供应效果;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完成出口产品的通关、物流运输、外汇收结、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各项服务工作(乙方具体服务项目以后续签署的《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中列明为准)。

三 双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3.1.1 有权要求乙方安全有效地完成双方确认的各项服务工作;

3.1.2 有权要求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保密;

3.1.3 有权要求乙方披露服务相关各项费用信息;

3.1.4 保证出口贸易的真实、合法、有效;

3.1.5 保证出口产品出口货物为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且符合境外买家的要求、出口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进口国贸易管制法等各项规定;

3.1.6 按照出口的相关要求,配合乙方完成服务的各项工作;

3.1.7 保证向境外买家披露或者协助乙方向境外买家披露乙方在出口服务中的角色;

3.1.8 负责与境外买家接洽,并对产品质量、数量、包装、交期、售后等供应效果独立负责;

3.1.9 保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各项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乙方平台发布的《货物贸易外汇指引》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3.1.10 保证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不得有发票失控的情形出现。若乙方已付预付款项,甲方未及时做纳税申报的,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

3.1.11 保证自身遵守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乙方的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并保证发票符合申报出口退税的条件。甲方虚开、迟开、错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无法开具或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申报出口退税的条件,导致乙方不能持发票申报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征收内销税或其他税金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申报出口退税的损失(损失金额等同于按出口退税相关规定、乙方在正常情况下持发票可以获取的出口退税金额,甲方同意损失金额由乙方核算)、乙方因此须缴纳的内销税或其他税金(即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金,该税金按相关规定可以明确计算后甲方应立即赔偿乙方,甲方的赔偿义务不以乙方实际缴税为前提,甲方同意税金金额由乙方核算)等。

3.1.12 甲方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应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在况备案表》。《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其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同时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应为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3.1.13保证在享有提前垫付退税服务时,乙方能在税务机关正常申报该笔退税,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垫付的全部退税款,且乙方有权追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

3.1.14保证遵守海关、物流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提供给乙方在通关、物流过程中需要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查验等通关异常文件,且提供的通关、物流等相关文件必须与实际出运货物信息相吻合,保证单货一致,否则甲方最多支付对应处罚金额的2倍赔偿给乙方,如行政机关向乙方实施了非“罚款”类的处罚,甲方需另外向乙方支付不低于 万元/次的违约金。如造成第三方损失的,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

3.1.15如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因税务函调等问题导致甲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乙方要求),则视为乙方仅提供外贸代理服务,由甲方自行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甲方应配合乙方向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 乙方权利义务:

3.2.1 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服务费、出口环节中各项费用等;

3.2.2 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或其产品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权单方拒绝该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工作;

3.2.3 保证甲方出口信息的安全性,对在服务过程中甲方披露的信息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3.2.4 有义务安全有效地完成双方事先确认的各项服务工作,但在3.2.2所述情况下除外;

3.2.5 有权依据乙方自身的审核标准审核甲方资质、产品、背景、经营状况等信息。

四 物流安排及出口报关

4.1 甲方可自行安排产品的运输,也可要求乙方代为安排运输。双方同意,在乙方为甲方安排国内国际运输的过程中,如因承运人责任导致的货损,由承运人按照事先的约定或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乙方则以承运人的实际赔偿额为限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须通过商业保险规避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对物流运输另有约定的,依双方约定履行。

4.2 甲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擅自以乙方名义订舱、不擅自以乙方名义作为发货人;如甲方违背该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及或本协议。

4.3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以乙方名义订舱或以乙方名义作为发货人时,因境外买家拒收货物、弃货等原因导致的所有仓储费、滞港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4 在本协议出口报关业务下,甲方委托出口的产品必须经乙方进行系列审查(包括产品的品牌、价格、HS编码等),同时乙方可视具体情况适时对出口货物查验。

4.5 在乙方提供外贸代理出口服务项下,以乙方为经营单位,甲方为发货人的双抬头形式出口报关。如甲方以乙方名义报关且明确指定报关行的,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甲方保证如实提供出口产品的品名、价格、数量等数据给乙方并保证使用乙方制作的报关资料。因甲方未如实提供数据、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修改报关资料、指定报关行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6 在甲方以乙方名义且明确指定报关行报关的业务下,甲方应保证在合理期限内(但该合理期限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提供“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给乙方(但甲方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则无需提供)。因甲方无法按时提供该些材料原件及其他原因等导致乙方无法办理后续工作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五 知识产权

5.1 服务项下的出口产品已在海关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甲方须将知识产权备案的相关书面证明、或知识产权所有者出具给甲方的授权书、在每一笔产品报关出口之前提交给乙方。

5.2 服务项下的出口产品未在海关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甲方须保证该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该产品的报关。

5.3 服务项下的出口产品侵犯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遭受的行政罚款、向第三人的经济赔偿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5.4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使用及/或委托他人使用及/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LOGO,及/或与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任何其他标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 外汇收结

6.1 外汇的收取:

6.1.1 甲方的境外买家可通过TT/DP/信用证等乙方认可的方式支付货款,但必须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6.1.2 服务项下的出口均须通过乙方报关,否则因甲方自行委托报关行出口所致的损失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安排报关的除外。

6.1.3 选择信用证方式付款的,乙方作为受益人,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单据或文件,协助甲方进行单证审核,并负责将信用证规定或指定的单据向议付银行提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交单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1.4 甲方须对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准确性负责,承担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等责任,因单据不符所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2 外汇的结算:

6.2.1 如报关后收取外汇,则乙方将在收汇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汇手续,并将结汇款项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示的第三方账户。

6.2.2 如甲方申请报关前收取外汇,在乙方结汇前,乙方有权对外汇款来源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同时甲方应配合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如乙方审查发现外汇款来源存在不合法嫌疑,乙方有权将预收的外汇款退回;如乙方审查无问题的,在乙方收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汇,并将结汇款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单笔外汇金额超过乙方公布的限额的,则乙方有权暂扣部分收汇金额,直到报关完毕后再结汇返还给甲方;具体单笔收汇限额及暂扣金额以乙方将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发布或电子邮箱及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6.2.3 因境外买家迟延付汇、境外买家不付汇、甲方指示付款错误、甲方或甲方书面指示的第三方银行账户问题等非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结汇延误或无法结汇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2.4 乙方按照实际收到的外汇金额进行结算,不承担收汇及结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及汇率波动的风险。

6.3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收、结汇损失(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七 甲方保证

7.1 其向乙方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是真实、合法和准确的,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且其通过本协议下的服务从事或拟从事的行为限于甲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内;乙方有权在必要时通过委托第三方认证或其他方式核实甲方信息,甲方应予以配合,但此核实行为并不免除甲方的保证义务。

7.2 拥有合法的权利和授权可以销售服务项下的各类产品,且上述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7.3 其经营主体资格信息或相关执照信息有任何变动时,及时通知乙方。

7.4 不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资料,不对其公司和/或产品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7.5 甲方使用本协议所列贸互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网站账号(ID)、登录贸互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网站并使用相关服务的,应遵守贸互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网站现有的及不时更新的网站使用条款及其他任何网站规则。

八 费用结算

8.1 单笔业务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报关、服务等费用)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予以结算。

8.2 报关单打单费用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如遇政府部门收费价格调整的,该费用将相应调整。

8.3 通过信用证收款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交单费用给乙方,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确定。

8.4 如甲方境外买家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仍未支付外汇款的,所发生的上述服务费、报关费等所有费用及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在其境外买家逾期支付之次日起5日内支付给乙方,同时须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8.5 甲方结算的收款银行以每单的《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确认的为准。如甲方提供给乙方收款账号后,因结算收款账户变更、冻结等原因需再次变更收款账户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确认乙方己知悉。否则因乙方付款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6 本协议项下,如乙方将部分出口服务项目转由乙方关联公司提供的,则转让后的该部分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关联公司与甲方结算。

8.7 甲方委托出口的产品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留存在乙方账户上的外汇款、退税款等所有款项,乙方有权暂不予其结算,直至前述情形了结。

8.8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费、报关环节费用、服务费等),甲方按含税价与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结算,费用结算后由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

九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9.1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所致的损失(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9.2 因乙方操作过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即在出口环节中增加的支出,不包括产品或其价值的减少、灭失、毁损或协议正常履行时非违约方预期可获得的利益的减少及支出的增加。同时,针对海关、税务、保险公司、银行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9.3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全部或部分货物不能出口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甲方。

9.4 甲方申请报关前由乙方预收外汇的,甲方应在乙方收到外汇款之日起90天内安排与预收外汇金额等额的货物报关出口。如甲方在申请预收外汇时己确定在90天内无法安排相等额的货物出口的,应明确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视业务具体情况拒绝预收外汇的操作,亦有权依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操作。

9.5 预收的外汇金额累计或单笔超过一定额度的,乙方有权在结汇时扣押预收外汇总额的5%作为甲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如期安排货物出口的,乙方退还该笔履约保证金;甲方逾期未安排货物出口的,则该笔履约保证金则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乙方无需退还。如因此给乙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6 甲方违反7.1条承诺的,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和/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乙方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9.7 甲方违反5.4条约定,则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及律师费等),乙方有权直接从服务相关款项中(如有)扣除该等损失,不足部分,甲方仍应足额赔偿。

9.8 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其指定“电子邮箱”,否则应承担给乙方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7.1条所造成的损失。

十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10.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服务由江苏跨境外贸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服务提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解除和终止

11.1 任何一方存在清算、破产、重组、强制合并、解散或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11.2 依据本协议,甲方存在违法或涉嫌违法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1.3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则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11.4 甲方未通过乙方依据本协议3.2.5条所做的服务资格审核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1.5 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

11.6 乙方有权根据乙方整体业务的调整,提前30天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1.7 若双方此前就外贸出口服务已签署相关基础协议(包括《代理出口协议》及或《对外贸易合作协议》及或《委托采购协议》及或《框架合作协议》)且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十二 其它规定

12.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者规定根据适用法律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失效,或与适用法律相冲突,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其影响,且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项尽可能接近协议本意的替代条款。

12.2 乙方为甲方就每单《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提供的出口服务均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12.3 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约定有冲突之处,以附件约定为准。

十三 附则

13.1 本协议所称境外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地区。

13.2 本协议所称境外买家均指通过乙方出口货物项下的甲方境外买受人。

13.3 本协议所称供应商是指有外贸综合服务需求的生产企业,已授权委托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同意将按照本协议及相关的《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承担全部权利义务。

13.4 本协议所称乙方关联公司范围指乙方之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与乙方处于同一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公司。即包括但不限于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乙方后续新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等。